长平:兑现承诺,放过叶海燕

文/
长平

(泡泡特约撰稿) 10月23日,日内瓦联合国总部,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》委员会审议中国政府定期报告。中国官员当场承诺:中国NGO不会因为参加这次会议遭到打击报复。我在现场听到这种承诺,开始觉得荒谬,细想感到恐怖。然而,就连这样的承诺,中国政府也未能兑现。

女权活动人士叶海燕虽然没有到现场,但是她通过微博发言、收看网络直播等方式,积极参与了这次会议。她的行动之一,就是在微博上贴出一张“裸照”——用几张写着“《消歧公约》你真的不知道吗?”等文字的白纸盖在脱光的身体上。她非常明确地表示,这样做是为了让更多的人关注消歧公约和这场审议。

一周以后,叶海燕在武汉家中被警察拘捕。警方指控她违反了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中禁止“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”的规定,对她作出拘留十天的处罚。此前,叶海燕还在网络上表达过对于香港民主运动的支持,中国已有超过五十人因为类似的表达而被拘押。

"法律范围内活动"

中国官员在日内瓦的承诺中同时表示,中国是法治社会,希望这些组织和人士都在法律范围内活动。这种威胁性的附注完全消解了前面的承诺,使得任何打击报复都有可能。但是我要说,即便在这些修饰言辞的遮掩下,这种执法仍然十分荒谬。

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四条规定,“猥亵他人的,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,情节恶劣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”。这条规定非常不严谨,且不说公共浴室、天体海滩等算不算“公共场所”,“裸露身体”到底指裸露什么部位也需要细化;而且,裸露身体是否构成冒犯或侵害,应该和行为者动机及受害者感受联系起来,至少应该去掉“或者在”三个字,否则裸露身体接受医疗急救算不算违法呢?再说了,即便这个混沌的规定也说了“情节恶劣”才受处罚,叶海燕号召大家关注消歧公约,到底恶劣何在?

裸体是一种言论表达

更重要的是,发表在网络上的任何内容,包括文字、图片和视频,都是一种言论表达。叶海燕发布的照片,哪怕拿“传播淫秽信息”的理由来找茬,警方闹的笑话也还小一点。当然,近年来当局早已经把网络言论当作行为来处罚了,所谓的“煽动颠覆罪”、“分裂罪”、“寻衅滋事罪”,其实都是言论罪的马甲。

不要说网络表达明显属于言论范畴,即便是现实场景中的抗议行为,包括裸体抗议,也是一种言论表达。这已是文明社会对于言论自由的基本看法。2012年4月,有个叫布雷南(John Brennan)的美国男子,为了抗议机场安检,在波特兰国际机场裸体示众。随后法官判决他裸体无罪,是应受保障的言论自由。

女性裸体抗议,和反对性别歧视、争取女性权利之间,更具有深刻的严肃关系。在很多女权主义者看来,女性身体的每一层包装,都带有男性霸权文化的信息。因此,脱去它们是对父权社会最大的挑战。裸体抗议最著名的是乌克兰女权组织费曼(Femen),她们宣布以身体作为政治抗争的武器,裸体闯进了包括教堂、会议厅等多种忌讳裸体的场所。尽管对她们的行动有所争议,但是几乎没有人否认这是一种言论表达。

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》开宗明义地说,本公约缔约各国“注意到《世界人权宣言》申明不容歧视的原则,……且人人都有资格享受该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”,其中当然包括言论自由。该公约也明确要求缔约各国“采取一切适当措施”,来保证妇女享有这些人权和基本自由。

强奸文化从未消失

2013年,我和叶海燕一起作为嘉宾出席过日内瓦第十一届人权电影节。电影节上放映了一部获奖记录片,讲述巴基斯坦一个少女遭受强奸后被污名、被威胁,最后被迫嫁给强奸者的故事。当时我庆幸在中国这样的悲剧已不多见。后来我才明白,受辱成亲这种强奸文化从来都没有从中国社会消失。喊出过“校长,开房找我,放过小学生!”等口号的叶海燕,和其他女权行动者所反抗的,正是这样一种强奸文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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